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有哪些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诉讼,涉案双方主要涵盖了物业服务提供者与业主两类主题。业主可以为单独个体,亦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参与诉讼。若涉及到共有部分权益的争议,则相关共有权益的业主同样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服务行为时,转包方及分包方亦有可能被纳入诉讼主体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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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案子里,原告一方主要就是物业公司跟业主了呗。业主他们要么自己出头当原告,要么就让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大家一起上法庭。当涉及到共用区域的权益争议时,相应地,对这个共用区域权益有兴趣的业主也能当个原告。还有要是物业公司违规把服务项目外包给别人做了,那承包公司或者分包公司很有可能也会被牵扯进来,变成被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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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事情,原告或者被告通常就是物业公司跟业主。业主可以是单独的那个人,也可以是整个小区的所有业主们请来帮忙的业委会。当然了,要是涉及到了公共区域的问题产生了争议,那跟这个公共区域有关的其他业主也是有资格当原告的。还有有时候如果物业公司偷偷地把服务转给别人做,那个被转手出去的人或者转手出去的物业公司也可能要站出来打官司。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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